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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九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6民初34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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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26民初3429-2号
  • 案件名称

    河北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九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河北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九雷;罗文月;苏立丽;陈静;刘洋;王道琦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6民初3429-2号原告河北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109201797U,住所:丰宁满族自治县新丰北路88号。法定代表人:张海赋,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男,1971年6月20日生,满族,该公司职员,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隆盛街3号楼1单元501室,身份证号码:1326271971××××××××。被告苏九雷,男,1986年12月21日生,满族,职工,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罗文月,女,1988年9月29日生,满族,职工,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苏立丽,女,1982年10月13日生,满族,职工,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陈静,女,1989年8月13日生,满族,职工,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刘洋,男,1987年5月17日生,满族,职工,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王道琦,男,1989年6月15日生,满族,职工,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原告河北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九雷、罗文月、苏立丽、陈静、刘洋、王道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300.00元,减半收取计9150.00元,保全费5,000.00元,总计14,150.00元,由原告河北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高月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睿超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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