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九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6民初34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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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6民初3429-2号案件名称
河北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九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河北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九雷;罗文月;苏立丽;陈静;刘洋;王道琦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6民初3429-2号原告河北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109201797U,住所:丰宁满族自治县新丰北路88号。法定代表人:张海赋,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男,1971年6月20日生,满族,该公司职员,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隆盛街3号楼1单元501室,身份证号码:1326271971××××××××。被告苏九雷,男,1986年12月21日生,满族,职工,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罗文月,女,1988年9月29日生,满族,职工,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苏立丽,女,1982年10月13日生,满族,职工,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陈静,女,1989年8月13日生,满族,职工,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刘洋,男,1987年5月17日生,满族,职工,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王道琦,男,1989年6月15日生,满族,职工,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原告河北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九雷、罗文月、苏立丽、陈静、刘洋、王道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300.00元,减半收取计9150.00元,保全费5,000.00元,总计14,150.00元,由原告河北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高月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睿超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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