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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如飞、刘丽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181执90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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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181执90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叶如飞、刘丽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龙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叶如飞;刘丽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1181执9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如飞,男,199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世森,龙泉市龙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刘丽伟,男,199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龙泉市,现住浙江省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叶如飞与被执行人刘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1181民初6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裁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叶如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刘丽伟归还申请执行人叶如飞借款本金12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2‰自2020年2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刘丽伟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相关告知材料,要求被执行人刘丽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刘丽伟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刘丽伟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线下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刘丽伟名下无不动产、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刘丽伟名下存款130元已被本院依法冻结,用于支付本案申请执行费和案件受理费;被执行人刘丽伟名下2011年注册的牌照号为×××的起亚牌小型轿车已设定抵押,本院已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扣押,申请执行人表示无需处置。因被执行人刘丽伟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12000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鉴于被执行人刘丽伟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刘丽伟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刘丽伟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叶如飞。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刘丽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1181执90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颜海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代 书记员 范媛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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