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诚和道路货物运输部、和田鑫茂砂石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2021)新3224执保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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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224执保277号案件名称
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诚和道路货物运输部、和田鑫茂砂石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洛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诚和道路货物运输部;和田鑫茂砂石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2021)新3224执保277号申请保全人: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诚和道路货物运输部,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何书峰职务:经理 被保全人:和田鑫茂砂石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洛浦县。 法定代表人:田伯堂职务: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保全人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诚和道路货物运输部与被保全人和田鑫茂砂石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标的4635257元。洛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3224财保60-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解除冻结被保全人和田鑫茂砂石有限公司名下账户4635257元为限额的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我院(2020)新3224民财保60-1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解除保全事项,已全部解除保全完毕。 洛浦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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