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毕子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28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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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执2809号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毕子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毕子君;董彦君;赵一;吉林市兴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04执28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解放中路170-3号。负责人:于刚,行长。被执行人:毕子君,女,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吉林市兴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董彦君,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赵一,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吉林市兴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毕子君,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与被执行人毕子君、董彦君、赵一、吉林市兴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吉0204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1973752.40元的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9月6日通过司法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吉林市兴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房屋已被我院轮候查封,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3、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到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4、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到吉林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保险登记信息。5、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赵一名下有小额存款已被我院冻结,被执行人毕子君名下车辆的车籍已被我院查封,但无法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6、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周边及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7、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于2021年9月28日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8、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可立即处置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晶审判员 张亚民审判员 林程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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