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丹、薛磊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6民初1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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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6民初1141号案件名称
刘丹、薛磊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强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刘丹;薛磊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26民初1141号原告:刘丹,男,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被告:薛磊,男,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丹与被告薛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丹于2021年9月6日以被告薛磊已给付5000元欠款为由,当庭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丹申请撤回诉讼系自愿合法之法律行为,且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丹自愿承担。审 判 员 熊远贵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杜凌霄书 记 员 付 玮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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