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洋、张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4民初277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民初2774号案件名称
刘洋、张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刘洋;张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204民初2774号原告:刘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生,铜川市王益区青年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虎。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承喜,铜川市王益区桃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营业场所:临沂市金源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060562254负责人:杨林海,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璐,陕西大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洋诉被告张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洋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洋撤诉。案件受理费531.50元,由刘洋负担。审判员 张红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海弘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毕子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2809号 下一篇 陈某某、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4执454号之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