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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举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1执1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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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执1551号
  • 案件名称

    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举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大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举林;王晓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1执1551号申请执行人: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新民路北十八幢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055029126B。法定代表人:陈志,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郭举林,男,汉族,1984年10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王晓连,女,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关于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郭举林、王晓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521民初62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调解书中明确:被告郭举林、王晓连自愿定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每月20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万元,2021年4月20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从2020年10月21日起至2020年12月9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月利率7.5‰计算的利息,从2020年12月10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以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月利率11.25‰计算的罚息、从2020年11月21日起至全部利罚息付清之日止以未偿还利罚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月利率11.25‰计算的复息。二、如被告郭举林、王晓连未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就未还款项全部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900.00元,被告郭举林、王晓连自愿承担。本案执行过程中,依照(2020)黔0521民初627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郭举林、王晓连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郭举林、王晓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对被执行人郭举林、王晓连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郭举林名下登记有一辆车牌号为贵FSXXXX的雪佛兰牌轿车,本院已进行查封,但未实际控制。除此之外,被执行人郭举林、王晓连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郭举林、王晓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查明事实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其对本院查明事实及执行结果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听证。申请执行人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也不能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1执15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实伦审 判 员 张 平审 判 员 阿 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毛震宇书 记 员 祝 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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