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秀静、李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321执1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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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执1428号案件名称
徐秀静、李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徐秀静;李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321执1428号申请人:徐秀静,女,汉族,1977年1月25日生,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执行人:李伟,男,汉族,1973年2月27日生,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本院在执行徐秀静申请执行李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秀静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鸡东县人民法院(2020)黑0321民初12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0000元,执行费650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双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约定在2021年12月30日前将案款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徐秀静要求将被执行人李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人徐秀静表示认可并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李伟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徐秀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321执142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明建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 强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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