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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秀静、李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321执1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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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执1428号
  • 案件名称

    徐秀静、李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徐秀静;李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321执1428号申请人:徐秀静,女,汉族,1977年1月25日生,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执行人:李伟,男,汉族,1973年2月27日生,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本院在执行徐秀静申请执行李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秀静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鸡东县人民法院(2020)黑0321民初12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0000元,执行费650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双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约定在2021年12月30日前将案款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徐秀静要求将被执行人李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人徐秀静表示认可并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李伟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徐秀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321执142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明建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 强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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