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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暖在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侯叶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2民终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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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民终401号
  • 案件名称

    铜川暖在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侯叶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铜川暖在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侯叶娟
  • 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陕02民终4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叶娟,女,1979年5月6日生,汉族,住铜川市王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原,陕西天地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铜川暖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XX城商铺20-00207。法定代表人:刘荣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欣科,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侯叶娟因与诉被上诉人铜川暖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暖宅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3民初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侯叶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原、被上诉人暖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欣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侯叶娟上诉请求:1.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撤销原审民事判决第二项并给以改判,铜川暖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未完成装修部分履行合同;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迟延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并按合同约定(总额日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71200元(以每日178元计算);3.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协议签订后,上诉人于2019年10月5日和2019年10月分两次将首付款56850元支付给被上诉人,随后上诉人之夫聂春林又以微信转账形式将中期款支付给被上诉人该项负责人周某某,但时至今日被上诉人仍有整个房间开关、插座、厨房天棚吊顶、吊柜、卫生间马桶盖、护窗栏、阳台面盆、屋内踢脚线和阳台空调洞加固等十余项工程未能完成。为此上诉人曾多次催促被上诉人履行合同,但被上诉人项目负责人周某某一拖再拖,致使该装修至今没有完成。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履行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合同在相对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本案所具有的特殊情况是周某某不仅仅是被告单位的设计师,也是被告公司合同签订时的代理人,更是本案上诉人装修项目的具体负责人和实际施工人。其在施工过程中,多次向上诉人主张和索要中期款,让上诉人将工程款转付给他,其承认自己已向公司交付、承认交付的收据在他那里(见微信聊天记录),充分证明上诉人将二期工程款支付给周某某并不违反合同约定。2.时至今日,除周某某之外,上诉人没有收到被上诉人任何的催款通知(包括书面或微信)。3.装修协议十一条第四项“甲方支付工程款必须到乙方财务或店面负责人支付”,条款中的店面负责人具有双重性,即狭义的店面负责人和广义的店面负责人。狭义的店面负责人,可能是被上诉人设定的特殊店面(但合同中没有具体指向),而广义上店面负责人就包括被上诉人在为上诉人装修的房屋或称店面。所以,上诉人将中期装修款支付给被上诉人所装修房屋的负责人和经被上诉人特别委托的代理人周某某,主观上没有过错,并不违反本条款的约定。4.条款中的所谓“甲方为了方便,委托乙方相关人员代交工程款的,均属于甲方与该工作人员的个人委托关系,且因甲方与该工作人员委托关系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乙方不承担责任。”仅指相关人,并不包括该项目负责人和代理人,否则,被上诉人应当做特别交代。5.本案涉案合同为被上诉人事先拟定好的格式合同,如何理解和适用,一审法院应当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第四百九十八条法律规定为依据,作出裁判。暖宅公司辩称,上诉人说的与事实不符。公司没有拿到工程款,但是活干完了。屋内踢脚线不清楚,剩下的不是合同约定项目,清单中写的很明确,以预算标准为准。我公司系加盟公司,统一一个店面负责人,店长是袁欣科,合同约定,木工瓦工结束时上诉人必须支付公司的中期款。2019年11月9日工地负责人告诉上诉人木工瓦工结束后,上诉人没有付款。上诉人说的时间问题,上诉人在房子拿到手后,刚开始装修,瓦工贴完就说房子要卖,然后就委托我们帮上诉人卖;中间我们找上诉人的时候,上诉人说没钱,要缓一下,最后上诉人又说要装,然后在2019年的时候,所有主材到场等上诉人交钱上诉人没交,我们装不了,然后就一直等,最后我们没办法,想着说装完哄着要吧,结果钱没要到。侯叶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2、判令被告构成违约,并按合同约定总额日千分之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1200元(以每日178元计算);3、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订购柜子款205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 月,原告因三里洞幸福佳苑房屋装修与被告铜川暖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铜川市暖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协议》,委托被告对原告幸福佳苑住宅进行装修,总价款 89000元。装修期限为2019年10月12日至2020年1月12日。协议签订后,被告派其员工周某某全权负责原告房屋装修,原告根据约定分期向被告支付装修款约8万元。但时至今日,该装修尚有整个房间开关、插座、厨房天棚吊顶、吊柜、卫生间马桶盖、护窗栏、阳台面盆以及阳台空调洞加固等十余项工程未能完成。另外被告工作人员周某某在装修过程中向原告收取定制柜子款12050元,由于被告没有做柜子,同意将订购柜子的款退还给原告。目前已退还1万元,尚欠2050元未退。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所签房屋装修合同,为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的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被告未能在双方约定的装修期限内完成对原告房屋的装修,构成违约,同时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保质保量完成未装修部分。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剩余购买材料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 月,原告因三里洞幸福佳苑房屋装修与被告铜川暖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铜川暖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委托被告对原告位于幸福佳苑10号楼1单元1405的住宅进行装修。装修总价款 89000元,装修期限为2019年10月12日至2020年1月12日(合同上写成了2019年1月12日)共计90天。合同约定的付款方案为“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工程款比例的65%,即57850元;工程进度过半(木工基础收口或瓦工结束)支付工程款的32%,即28480元;竣工验收合格(乳胶漆滚刷完毕)支付工程款的3%,即2670元。”另约定“甲方支付工程款,必须到乙方财务部门或者店面负责人处支付,甲方付款的同时,乙方出具盖有乙方财务专用章的收据。该收据是甲方支付工程款的唯一证明。乙方不委托其他任何个人收取甲方应支付的工程款。如果甲方为了自身方便,委托乙方相关人员代交工程款的,均属于甲方与该工作人员的个人委托关系,且因甲方与该工作人员的委托关系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约定“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第二、第三次工程款,每延误一日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金额2‰的违约金”。发生下列情形,双方暂停施工,第二项约定为“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单方自行变更工程或和乙方施工人员私下交易,隐瞒乙方”。“如乙方无任何理由自行停工、延误工期,乙方向甲方每日按合同总额的2‰支付延期费,不再支付甲方的其它损失”。具体施工项目中无美缝、衣柜项目。另查明,合同签订后原告侯叶娟于2019年10月5日向被告公司财务转款1000元,于2019年10月12日向被告分别转款40000元、16850元。原告侯叶娟共计支付被告第一阶段工程款57850元。再查明,2019年11月15日原告侯叶娟向其设计师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2050元,周某某收到后载明为“柜子首期款12050元”。 现该款项周某某已退还原告10000元。2019年12月30日、31日原告侯叶娟通过支付宝向周某某分别转账10000元,共计20000元,对于该款原告称系其委托设计师周某某向被告公司交的装修中期款,周某某称该款因牵扯其与原告私下做项目的交易,其未交给公司。现原告的房子大部分工程已经完工。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原告侯叶娟与被告暖宅公司经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达成由原告向被告支付装修款,被告给原告的房子提供装修服务的合意。该合意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故装饰装修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原告向被告按约定支付了第一阶段的装修款,被告亦完成了第一阶段的装修,双方对此无争议。原告主张应继续履行合同,被告庭审亦表示同意继续履行,故一审法院对此请求予以支持。在审理中,被告未提起反诉,表示继续履行中产生的问题,其另行提起诉讼。故对于继续履行合同过程中所出现的具体争议事项,被告可另行提起诉讼。原告主张被告构成违约应向其支付违约金,因原告给其设计师周某某私下转账32050元,该款未转至被告公司的账户。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已明确约定“甲方支付工程款,必须到乙方财务部门或者店面负责人处支付,甲方付款的同时,乙方出具盖有乙方财务专用章的收据。该收据是甲方支付工程款的唯一证明。乙方不委托其他任何个人收取甲方应支付的工程款。如果甲方为了自身方便,委托乙方相关人员代交工程款的,均属于甲方与该工作人员的个人委托关系,且因甲方与该工作人员的委托关系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而本案原告违背该条款将款私自转给设计师,其存在过错。原告虽称设计师收款行为应构成表见代理,但合同已明确对收款权限作出规定,设计师不具备收取工程款的资格。且被告辩称原告与设计师的私下交易是让设计师为其私下做与合同无关的额外项目,设计师周某某也称其无代收装修款的权利,其与原告有私下交易,故原告称被告违约并请求判令被告向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应退还其订购柜子款2050元,因订购柜子系原告与其设计师私下达成的协议,并非合同约定的项目,被告亦未收取该款,订购款是由其设计师收取,故原告不应主张被告向其返还,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侯叶娟与被告铜川暖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铜川暖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二、驳回原告侯叶娟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32元,已减半收取816元,由原告侯叶娟负担。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认定。侯叶娟二审提交与周某某的聊天记录,证明周某某代表公司向上诉人要款。暖宅公司质证称,真实性认可,周某某作为设计师催要客户款项没问题,但是上诉人工程款必须交给公司财务。暖宅公司二审未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侯叶娟主张的违约金是否应该支持。2019年10月13日侯叶娟、暖宅公司签订的《铜川暖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第七条三款规定:如果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侯叶娟)提出设计修改意见及增减工程项目时,须提前与设计师联系,在双方签订变更单,设计师出图后方可进行该项施工。凡甲方直接与现场施工人员私自商定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暖宅公司)严禁施工人员与甲方私下交易。第十一条一款规定:付款方案中,第二次支付时间:工程进度过半(即木工基础收口或瓦工结束),应付金额:28480元;二款规定:工程进度过半,指水电改造工程及木工基层收口完成或瓦工沾贴厨房墙砖完毕;第十一条四款规定:甲方支付工程款必须到乙方财务部门或店面负责人处支付,甲方付款的同时,乙方出具盖有乙方财务专用章的收据。该收据是甲方支付工程款的唯一证明。乙方不委托其他任何个人收取甲方应支付的工程款。如甲方为了个自身的方便,委托乙方相关人员代交工程款的,均属于甲方与该工作人员的个人委托关系,且因甲方与该工作人员委托关系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2019年10月5日、2019年10月12日侯叶娟向暖宅公司交付了首付款57850元,暖宅公司出具盖有暖宅公司财务专用章的证明,该证明中有暖宅公司的地址及服务热线电话。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铜川暖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第十一条四款对支付工程款的方式说的很清楚。侯叶娟未按照合同约定到暖宅公司交付第二次工程款,未询问暖宅公司周某某是否有权利收受工程款,将部分款项交给了与其有私下交易的周某某,违反了合同约定。侯叶娟上诉认为将中期装修款支付给被上诉人所装修房屋的负责人和经被上诉人特别委托的代理人周某某,主观上没有过错,并不违反第十一条四款约定的理由不成立。  对于装修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综上所述,侯叶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32元,由上诉人侯叶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贺晓华    审 判 员      康建军    审 判 员      董  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浩楠书 记 员     张诗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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