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应明、陈明财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6执8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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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6执870号案件名称
程应明、陈明财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强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程应明;陈明财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6执870号申请执行人:程应明,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陈明财,男,汉族,村民。申请执行人程应明与被执行人陈明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726民初82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明财应交纳案件执行款53967元及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明财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明财的银行账户和财付通账户,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案件执行款30567元,以上款项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剩余执行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本院继续冻结被执行人陈明财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2706062701109000235811中的银行存款。待被执行人陈明财2021年春节前回到宁强后,双方当事人就买卖款项进行清算,根据清算后的数额决定剩余款项履行事宜。现申请执行人程应明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本院解除了对被执行人陈明财其他银行账户和财付通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726执396号案件的执行。本案执行费700元由被执行人陈明财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郑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孟紫阳书 记 员 熊 鑫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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