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辽中区航宇林山家具经销点、宋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终15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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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15098号案件名称
沈阳市辽中区航宇林山家具经销点、宋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沈阳市辽中区航宇林山家具经销点;宋兰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终150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辽中区航宇林山家具经销点,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茨榆坨街道建材市场。经营者:郑中和,男,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兰,女,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上诉人沈阳市辽中区航宇林山家具经销点因与被上诉人宋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5民初1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市辽中区航宇林山家具经销点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沈阳市辽中区航宇林山家具经销点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沈阳市辽中区航宇林山家具经销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关宇宁审判员 陈 睿审判员 张小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婉莹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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