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请求、吴占强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苏0706民初760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民初7608号案件名称
诉讼请求、吴占强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诉讼请求;吴占强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吴占强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苏0706民初7608号 原告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郁洲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赵国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谷、周永波,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 吴占强,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案由 信用卡 纠纷 立案 时间 2021-8-24 适用 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贷记卡欠款合计10404.32元(暂截至2021年6月16日共欠贷记卡本金8448.63元、利息971.12元、费用984.57元)并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一切费用。 被告答辩情况 被告吴占强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 认为 原、被告之间的信用卡领用合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应当遵守信用卡使用规定,在使用消费后及时偿还信用卡的欠款,现其逾期未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透支本金8448.63元及利息971.12元、费用984.57元(截至2021年6月16日,并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吴占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既未作答辩,也未到庭应诉,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判决 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吴占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透支本金8448.63元及利息、费用(截至2021年6月16日,利息971.12元、费用984.57元;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约约定计算)。 其他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占强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秦立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任婷婷 书 记 员 李 红 法律条文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其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二、案款缴纳账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连云港海宁西路分理处开户名称: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开户账号:3205××××6999-70853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苏海迪、梁勋席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821执1643号 下一篇 孟俊梅、王丽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025执193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