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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海迪、梁勋席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821执1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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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821执1643号
  • 案件名称

    苏海迪、梁勋席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苏海迪;梁勋席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821执1643号申请执行人:苏海迪,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梁勋席,男,199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申请执行人苏海迪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桂0821民初223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梁勋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梁勋席支付货款12293元给申请执行人,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且负担案件受理费54元及申请执行费84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梁勋席在金融机构、车辆、工商、房产、土地、公积金等处的财产情况,除银行账户内有小额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梁勋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除银行有小额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梁勋席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建海审 判 员 彭姿雁审 判 员 宋华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覃子容书 记 员 黄钊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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