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俊梅、王丽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025执19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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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025执193号之二案件名称
孟俊梅、王丽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孟俊梅;王丽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025执19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孟俊梅,女,1964年03月01日出生,汉族,住古县岳阳镇紫薇巷老检察院家属楼****。被执行人:王丽玲,女,1979年0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住上海市浦东新区div>本院在执行孟俊梅与王丽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丽玲在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丽玲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090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贵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 橙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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