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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延忠、刘永瑞等李虹剑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223民初26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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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223民初2691号
  • 案件名称

    雷延忠、刘永瑞等李虹剑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雷延忠;刘永瑞;李虹剑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223民初2691号原告:雷延忠,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互助县。        被告:刘永瑞,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互助县。        被告:李虹剑,男,199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雷延忠与被告刘永瑞、李虹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雷延忠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延忠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延忠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延忠负担。        审判员    申辉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陈树莲书记员    魏鑫鑫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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