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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刘利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2执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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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执395号
  • 案件名称

    盘锦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刘利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锦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盘锦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刘利仁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02执395号申请执行人盘锦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盘锦市交通警察支队。法定代表人:程亚民,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周晓斌,该中心职工,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执行人刘利仁,男,196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环卫集团员工,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辽河岗县。申请执行人盘锦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刘利仁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依据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102民初88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利仁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盘锦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费用47,718.68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933.00元、执行费616.00元。因被执行人刘利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盘锦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刘利仁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住房公积金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刘利仁作出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102民初883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纪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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