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景旺与北京融祥典当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74民终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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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74民终286号案件名称
贾景旺与北京融祥典当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金融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贾景旺;北京融祥典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典当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金融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4民终2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景旺,男,195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融祥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富强路115号1-2层。法定代表人:薛秀海,经理、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鹏,北京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越,北京泓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贾景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融祥典当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3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贾景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贾景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文彪审 判 员 李 楠审 判 员 江锦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洋洋书 记 员 盛 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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