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洋、吴喜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1执异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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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执异164号案件名称
杨洋、吴喜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大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杨洋;吴喜;杨尚昆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1执异16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杨洋,男,1955年3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申请执行人:吴喜,男,1949年3月22日生,白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杨**,男,1991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吴喜申请执行杨**、杨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1)黔0521执4299号案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杨洋银行存款账户。2021年9月23日异议人(被执行人)杨洋以该账户系其养老金账户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解除对其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后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杨洋撤回异议申请是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其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故其撤回异议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杨洋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实伦审判员 赵羿翔审判员 阿 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星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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