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世祥、赵新荣等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苏1302财保940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1302财保940号之一案件名称
梁世祥、赵新荣等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梁世祥;赵新荣;宿迁伊南眼科医院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02财保940号之一申请人:梁世祥,男,1963年2月1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申请人:赵新荣,女,1966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被申请人:宿迁伊南眼科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213025229096099,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黄河南路81号。法定代表人:陈夫胜。申请人梁世祥、赵新荣与被申请人宿迁伊南眼科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梁世祥、赵新荣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宿迁伊南眼科医院名下的(2011)第14136号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的房产(保全价值3680万元)变更为保全登记在原宿迁市红十字眼科医院,现更名为宿迁伊南眼科医院名下的(2011)第14136号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的房产(保全价值3680万元)。申请人梁世祥、赵新荣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梁世祥、赵新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原宿迁市红十字眼科医院,现更名为宿迁伊南眼科医院名下的(2011)第14136号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朱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孙闯书 记 员 郭睿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周雅豪、胡国群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鄂9004执2808号 下一篇 贾景旺与北京融祥典当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74民终2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