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进荣、刘跃敏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2328执恢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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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328执恢257号案件名称
罗进荣、刘跃敏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罗进荣;刘跃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2328执恢257号申请执行人:罗进荣,男,云南省昆明市人被执行人:刘跃敏,女,贵州省兴义市人,。申请执行人罗进荣与被执行人刘跃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2328民初14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刘跃敏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罗进荣借款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立案费650元。因被执行人刘跃敏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跃敏已自行将借款50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罗进荣,其余所有款项申请执行人表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全部得到了实现,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328执恢257号案件已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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