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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岳、陈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29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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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2951号
  • 案件名称

    董岳、陈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董岳;陈军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2951号原告:董岳,男,199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陈军,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董岳与被告陈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董岳于2021年9月22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董岳负担。审判员  陈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娜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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