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岳、陈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29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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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2951号案件名称
董岳、陈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董岳;陈军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2951号原告:董岳,男,199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陈军,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董岳与被告陈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董岳于2021年9月22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董岳负担。审判员 陈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娜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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