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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汉滨区某某担保有限公司、任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恢6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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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恢694号
  • 案件名称

    安康市汉滨区某某担保有限公司、任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安康市汉滨区某某担保有限公司;任某某;赵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恢694号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某某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任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65年5月7日,住安康市汉滨区。身份证号码:6124211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63年8月10日,住汉滨区果园路10号。身份证号码:612401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某某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4)汉滨民初字第01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任某某、赵某某共同向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某某担保有限公司偿还该公司垫付的各项费用合计202405.35元。由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安康市汉滨区某某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通过网络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金融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赵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存款28070.39元,本案依法扣划并兑现给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及房产进行传统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至此,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由于被执行人无故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消费名单。2021年9月23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其对此表示同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02执恢69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涂必明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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