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新爱、驻马店市奥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9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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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9421号案件名称
管新爱、驻马店市奥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管新爱;驻马店市奥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中杰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9421号原告:管新爱,女,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驻马店市奥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办事处邓瓦房村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9425081X2。法定代表人:邓建民。被告:刘中杰,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管新爱与被告驻马店市奥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中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管新爱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驻马店市奥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管新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奥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新爱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奥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上官丽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 翠 翠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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