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静、曲兆洋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恢50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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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恢502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春静、曲兆洋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春静;曲兆洋;吴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恢5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春静,女,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委托代理人:李德顺,系大连瓦房店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曲兆洋,男,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吴霞,女,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毕桂芳与被执行人曲兆洋、吴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辽0281民初65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0日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毕桂芳与王春静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并已通知被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变更王春静为本院(2020)辽0281民初6511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标的为1220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总对总”查询,包括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保险的信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点对点”的查询,包括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房产等的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查封被执行人位于瓦房店市××办事处××组房屋,于2021年11月2日查封期满,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本案已查封被执行人辽B×××××机动车一辆,于2021年11月2日查封期满,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本案已冻结被执行人账户,分别于2021年11月3日、2022年3月9日、3月11日、9月26日冻结期满,暂无余额可执行。本案已冻结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分别于2021年11月3日、2022年3月10日冻结期满,暂不符合扣划条件。申请执行人应在上述已冻结、查封的财产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续冻和续封,逾期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述财产查询,除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外,暂无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等部门查询,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瑶审判员 安永伟审判员 陈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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