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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士龙、马敬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81执283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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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执2830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邓士龙、马敬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邓士龙;马敬洋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81执28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邓士龙,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马敬洋,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邓士龙与马敬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381民初29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马敬洋欠邓士龙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此款由马敬洋于2021年4月1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于2021年4月2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邓士龙自愿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马敬洋负担(邓士龙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马敬洋偿还借款时一并给付邓士龙)。因马敬洋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乔汉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马敬洋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此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2.查明被执行人马敬洋有位于新沂市××街道××路××小区商住楼××楼××单元××室不动产,上述不动产已被另案拍卖处置完毕,申请执行人在另案中分得5200元。3.查明被执行人马敬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五、已向被执行人马敬洋发出限制消费令。六、已将被执行人马敬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5200元,本案债权尚余196950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381民初290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马敬洋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邓士龙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刘杉林审 判 员 曹 伟审 判 员 史玉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刘 谍书 记 员 吕 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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