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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乾晋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7民初1094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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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7民初10941号之二
  • 案件名称

    上海乾晋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上海乾晋建材有限公司;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7民初10941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乾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周埠村XXX号。法定代表人:李永发,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法定代表人:孙永根。申请人上海乾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作出(2021)沪0117民初10941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0,205.8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乾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徐霖法官助理 高甜书 记 员 高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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