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袁中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7401民初9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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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7401民初994号案件名称
王成、袁中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成;袁中雨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7401民初994号原告:王成,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袁中雨,男,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原告王成与被告袁中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王成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4元,减半收取482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罗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婉晴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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