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6民初2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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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民初2022号案件名称
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案件缘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6民初2022号原告: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610000552180513W。负责人:窦醒亚,主任。委托代理人:辛亮,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县汤峪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389。法定代表人:白文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诉被告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 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 判 员 王贵琴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石小倩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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