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自勇、陈哈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903执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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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903执610号案件名称
王自勇、陈哈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王自勇;陈哈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903执610号申请执行人:王自勇,男,汉族,现住本市桃山区。被执行人:陈哈明,男,汉族,现住本市桃山区。本院在执行王自勇与陈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经本院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哈明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王自勇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903执610号裁定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易新审判员 孙震宇审判员 纪凤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雪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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