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五里元支行、肖继品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21执恢1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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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521执恢1324号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五里元支行、肖继品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阳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五里元支行;肖继品;程秋兰;张瑜;王洪民;肖新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21执恢132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五里元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十五里元荷元路东。组织机构代码:91371521168010982T。负责人:白广泽,行长。被执行人:肖继品,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程秋兰,女,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张瑜,女,198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王洪民,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肖新玉,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五里元支行与被执行人肖继品、程秋兰、张瑜、王洪民、肖新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主动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主动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1521执恢13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学山审判员 王爱华审判员 孙培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杜 楠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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