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居置业有限公司、李会娟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邢合昕并案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3执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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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3执383号案件名称
陕西华居置业有限公司、李会娟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邢合昕并案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陕西华居置业有限公司;李会娟;邢合昕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203执383号 申请执行人:邢某某 ,男,197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铜川市印台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邢合昕 ,男,197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铜川市印台区三里洞快乐城小区“华居一号”6号楼2单元7层8室,身份证号码:610230197703194610。申请执行人:李会娟李某某,女,198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11XXXXXXXXXXXXXXXX4111024198504248523。邢合昕之妻。被执行人:陕西华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印台区住所地:铜川市印台区三里洞芳草小区6号楼104室。法定代表人:丁银锁,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邢某某邢合昕、李会娟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华居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陕0203民初7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申请执行人邢某某邢合昕、李会娟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华居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除本案外还有(2021)陕0203执436号相同性质的执行案件正在执行中。为提高执行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对本案可予以并案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21)陕0203执383号案件的执行。二、(2021)陕0203执383号案件并入(2021)陕0203执436号案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廉 政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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