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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高源、乔学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222执56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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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222执560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李高源、乔学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李高源;乔学武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222执56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高源,男,汉族,1942年5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乔学武,男,汉族,1968年6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本院在执行李高源与乔学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李高源与乔学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豫1203民初19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规定:一、乔学武欠李高源借款本金100000元;二、乔学武自愿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李高源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2021年6月30日前向李高源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2021年12月31日前向李高源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三、若乔学武对本协议第二条任何一期逾期支付,李高源可就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乔学武自愿就未付部分本金从2019年9月9日按照月息一分支付利息至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90元由乔学武承担。因乔学武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李高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已于2021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乔学武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申报了财产,但至今未履行义务。二、本院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除此之外,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三、2021年6月29日前往被执行人乔学武户籍地三门峡市进行实地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5月10日向陕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乔学武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在陕州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四、经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陕州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五、2021年9月2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2021年9月2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六、本院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对乔学武作出拘留决定,因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暂未实施拘留。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已告知申请人律师调查令相关事项,但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本案执行标的为104313元,实际执行到位436.89元,扣除执行费436.89元,尚余103876.11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曲 鸣人民陪审员  李秋梅人民陪审员  贺明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夏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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