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君、承德多淼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03民初18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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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03民初1897号案件名称
吴晓君、承德多淼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承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吴晓君;承德多淼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许九丰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03民初1897号原告:吴晓君,女,1966年3月17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被告:承德多淼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双柳小区**楼2-7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MA0F2DRY7N。法定代表人:许九丰,经理。被告:许九丰,男,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原告吴晓君与被告承德多淼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许九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中,原告在接到法院发出的书面催缴通知之后,未及时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晓君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孙爱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张春天书 记 员 李 宠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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