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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守桃、梁学丽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06执4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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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执4142号
  • 案件名称

    李守桃、梁学丽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李守桃;梁学丽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06执4142号申请执行人:李守桃,女,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梁学丽,女,住海州区。申请执行人李守桃与被执行人梁学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0706民初4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梁学丽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守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梁学丽在执行立案前已经按照上述法律文书将其应承担的赔偿款和诉讼费用交至案款账户,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守桃向本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李守桃的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永峰审判员  杨 路审判员  胡顺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 笑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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