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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振红、李志强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3执恢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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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3执恢268号
  • 案件名称

    陶振红、李志强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洋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陶振红;李志强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3执恢268号申请执行人:陶振红,男性,住洋县谢村镇。被执行人:李志强,住洋县桑溪镇。申请执行人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2015)洋民初字第000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李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5035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1、本院依法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李志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志强名下无财产信息,其无车辆、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3、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志强进行了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执行措施,并表示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在执行本案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佩宸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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