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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怀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3民初75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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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民初7577号
  • 案件名称

    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怀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怀志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3民初7577号原告: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广场北路民生淮河新城四期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70917686X。法定代表人:汪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芳,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刘怀志,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原告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怀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崔化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小苗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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