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卫平、于泽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221执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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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221执828号案件名称
李卫平、于泽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渑池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卫平;于泽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221执828号申请执行人:李卫平,男,汉族,1967年3月25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于泽朋,男,汉族,1970年12月2日生,住山东省莘县。本院在执行李卫平与于泽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221民初36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死亡,该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221执8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光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张群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安志尧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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