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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绍勤、欧家元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3民初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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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3民初532号
  • 案件名称

    万绍勤、欧家元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辰溪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万绍勤;欧家元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3民初532号原告:万绍勤,男,1972年4月6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城镇居民,住辰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荣春,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0310447355。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欧家元,男,1973年11月28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村居民,住辰溪县。原告万绍勤与被告欧家元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万绍勤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欧家元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绍勤以需要搜集其他证据材料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绍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万绍勤负担。审 判 长  刘海舟人民陪审员  米长东人民陪审员  唐文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 助理  田 雅代理书记员  田 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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