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绍勤、欧家元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3民初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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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3民初532号案件名称
万绍勤、欧家元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辰溪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万绍勤;欧家元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3民初532号原告:万绍勤,男,1972年4月6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城镇居民,住辰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荣春,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0310447355。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欧家元,男,1973年11月28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村居民,住辰溪县。原告万绍勤与被告欧家元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万绍勤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欧家元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绍勤以需要搜集其他证据材料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绍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万绍勤负担。审 判 长 刘海舟人民陪审员 米长东人民陪审员 唐文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 助理 田 雅代理书记员 田 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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