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良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恢1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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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恢1425号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良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良买;卢秋月;杨玉平;王海亮;余来良;赵利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恢142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神木镇东兴街中段。负责人:高长永,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余良买,男,1980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卢秋月,女,1981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杨玉平,男,1977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王海亮,男,1981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余来良,男,1983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赵利军,男,1986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本院在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陕0821民初78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余良买、卢秋月、杨玉平、王海亮、余来良、赵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与申请人达成了分批履行的和解执行协议(具体内容见协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需长期履行,故应予以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81执恢1425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晓审 判 员 刘永平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瑞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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