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北塔昌洪渣土运输有限公司、邵阳市碧桂园紫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02民初147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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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02民初1470号之一案件名称
邵阳市北塔昌洪渣土运输有限公司、邵阳市碧桂园紫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邵阳市北塔昌洪渣土运输有限公司;邵阳市碧桂园紫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02民初1470号之一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对原告邵阳市北塔昌洪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市碧桂园紫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桂园公司)、湖南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湘0502民初1470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2021)湘0502民初1470号民事裁定书第三页第七行加入“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唐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诗卉书 记 员 杨 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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