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与鞍山海量有色金山材料制造有限公司、鞍山迈世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02执保292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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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02执保292号之三案件名称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与鞍山海量有色金山材料制造有限公司、鞍山迈世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与鞍山海量有色金山材料制造有限公司、鞍山迈世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辽宁金山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鞍山嘉罗彩板有限公司、辽宁银恒镀锌彩涂钢板有限公司、李春荣、李艳华、侯君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02执保292号之三本院在执行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与鞍山海量有色金山材料制造有限公司、鞍山迈世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辽宁金山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鞍山嘉罗彩板有限公司、辽宁银恒镀锌彩涂钢板有限公司、李春荣、李艳华、侯君财产保全中,本院对被保全人鞍山嘉罗彩板有限公司、李春荣银行存款人民币135,442.99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花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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