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桂清、李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6民初28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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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6民初2854号案件名称
李桂清、李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桂清;李娜;李东旭;王杰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6民初2854号原告:李桂清,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原告:李娜,女,1986年8月3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原告:李东旭,男,1994年7月3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桂荣,系河北付桂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杰,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满族,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轲进,河北凯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桂清、李娜、李东旭与王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李桂清、李娜、李东旭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桂清、李娜、李东旭撤诉。案件受理费7558.00元,减半收取计3779.00元。由原告李桂清、李娜、李东旭承担。审判员 彭明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佟 苗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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