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荣汇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易麦(辽宁省)数字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81民初3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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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81民初3239号案件名称
沈阳荣汇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易麦(辽宁省)数字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沈阳荣汇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易麦(辽宁省)数字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81民初3239号原告:沈阳荣汇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定代表人:陈国东,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国,辽宁杨洪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麦(辽宁省)数字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兴城市。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江,辽宁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阳荣汇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易麦(辽宁省)数字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沈阳荣汇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荣汇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荣汇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昭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 晗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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