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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杰、常鸿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903执48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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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903执48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荣杰、常鸿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荣杰;常鸿;常青;黄瑞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903执4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荣杰,女,汉族,现住本市新兴区。被执行人:常鸿,男,汉族,住址不祥。被执行人:常青,男,汉族,现住本市桃山区。被执行人:黄瑞林,男,汉族,现住本市金沙新区。本院在执行荣杰与常鸿、常青、黄瑞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常鸿、常青、黄瑞林有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已对被执行人常鸿、常青、黄瑞林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荣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常鸿、常青、黄瑞林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纪凤岩审判员  刘易新审判员  孙震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雪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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