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杰、常鸿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903执48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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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903执482号之一案件名称
荣杰、常鸿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荣杰;常鸿;常青;黄瑞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903执4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荣杰,女,汉族,现住本市新兴区。被执行人:常鸿,男,汉族,住址不祥。被执行人:常青,男,汉族,现住本市桃山区。被执行人:黄瑞林,男,汉族,现住本市金沙新区。本院在执行荣杰与常鸿、常青、黄瑞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常鸿、常青、黄瑞林有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已对被执行人常鸿、常青、黄瑞林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荣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常鸿、常青、黄瑞林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纪凤岩审判员 刘易新审判员 孙震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雪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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