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宋翊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304民初1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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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304民初1031号案件名称
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宋翊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宋翊宁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304民初1031号原告: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4MA08C3GC8A,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联峰路72号110室。代表人:张雨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迪,199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北戴河区,系原告单位员工。被告:宋翊宁,女,汉族,1983年9月16日出生,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与宋翊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并向原告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现原告逾期未预交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宝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媛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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