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浙江龙奇印染有限公司、孙鑫东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521民初381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521民初3811号
  • 案件名称

    浙江龙奇印染有限公司、孙鑫东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德清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浙江龙奇印染有限公司;孙鑫东
  • 案件缘由

    加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21民初3811号 原告:浙江龙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新安镇新安大道333号。 法定代表人:姚和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明,浙江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鑫东,男,汉族,1989年2月8日出生,住址浙江省德清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龙奇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孙鑫东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浙江龙奇印染有限公司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嵇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钱蕾蕾 书记员范莹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