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成信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魏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2执91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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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执913号之一案件名称
青岛成信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魏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青岛成信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魏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22执9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青岛成信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浩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文军,法案执行经理,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魏林,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青岛成信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魏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款正在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21)陕0422执91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林长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闫荣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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