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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山县国际金融和国库支付中心、冯彦青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4民初67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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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4民初67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稷山县国际金融和国库支付中心、冯彦青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稷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稷山县国际金融和国库支付中心;冯彦青;张建翠;贾菁慧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4民初677号之一原告:稷山县国际金融和国库支付中心,所在地址:稷山县稷峰街20号。法定代表人:苏秦,系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宇航,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烽斌,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冯彦青,男,198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务农。被告:张建翠,女,198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务农。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旺,稷山县翟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菁慧,女,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迎春,山西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稷山县国际金融和国库支付中心与被告冯彦青、张建翠、贾菁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稷山县国际金融和国库支付中心以被告贾菁慧已代为归还全部借款及利息,本案已履行完毕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稷山县国际金融和国库支付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0元,减半收取945元,由原告稷山县国际金融和国库支付中心负担。审判员  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红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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