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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海深、王卫涛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111民初1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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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11民初1323号
  • 案件名称

    吴海深、王卫涛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吴海深;王卫涛
  • 案件缘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0111民初1323号原告:吴海深,男,1956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瑞海,河北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卫涛,男,1984年4月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萌远,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海深与被告王卫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海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瑞海、被告王卫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萌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海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以被告名义购买的中航花园3号楼2单元501室房产归原告所有。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舅舅,2014年经原、被告协商一致,原告以被告名义购买位于栾城区中航花园小区3号楼2单元501室房产一套,原告于2014年6月7日支付首付款12.87万元,2016年11月11日原告支付地下室款4万元,以上交款收据均由原告执有;2016年3月10日原告取得《中航花园职工购买确认书》。因该小区房产开发商拖延交房,导致原告交款后7年之久未能入住,好不容易等到现在终于快交房了被告却想反悔,违反诚信原则,想将房产占为己有,却又没有能力支付房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中航花园3号楼2单元501室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王卫涛辩称,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不是被告,该房屋未进行产权登记及在房产部门备案。双方不存在借名字买房行为,该房屋是被告购买的单位给本单位员工提供的优惠福利房,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登记的不发生效力,原告的诉求中主张的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不具有物权效力。本案中不宜对涉案房屋进行确权或者判令过户,另外,因为涉案房屋未取得产权证书,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09年王卫涛入职石家庄飞机工业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石家庄飞机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房地产公司协商开发中航花园项目,该项目性质为职工福利房,王卫涛符合购房条件。2014年6月7日,石家庄飞机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收据一份,载明,交款单位王卫涛,人民币128700元,收款事由购房首付款30%。2016年11月11日,石家庄飞机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收据一份,载明,交款单位王卫涛,人民币40000元,收款事由:地下室……。2016年3月10日,王卫涛与中航通飞华北飞机工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签订《中航花园职工购房确认书》一份,载明,单位市场营销部姓名王卫涛购买中航花园3号楼2单元501室。(以本确认书为准,以前《户型确认单》作废)。原告吴海深称,涉案房地产系吴海深以王卫涛名义买房。被告王卫涛否认系借名买房,称系王卫涛自己购买。另查明,涉案房产中航花园3号楼2单元501室,房产尚未交房。以上事实有中航花园职工购房确认书、石家庄飞机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收据、《关于中航花园项目职工购房事项的说明》、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现原、被告诉争房屋尚未交付,只是签订了物权转移合同,只产生合同效力,诉争房屋尚未发生物权转移效力,该物权仍属于拆迁人或开发、建设单位等人所有。无论将来交房后该房屋属谁所有,现阶段只是享有债权,此时原告要求确认该房屋物权属其所有,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海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海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上诉案件受理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件封面务必注明“上诉材料”字样,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邮编:051430,收件人:诉讼服务中心董会江,电话:0311-886××××7)。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巧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任力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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