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珠、唐山泰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29民初3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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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29民初3524号案件名称
王金珠、唐山泰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玉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金珠;唐山泰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29民初3524号原告:王金珠,女,1963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玉田县。被告:唐山泰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陈家铺镇老汪铺村东200米。法定代表人:刘艳秋,经理。原告王金珠与被告唐山泰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珠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金珠负担。审判员 马宏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郑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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